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283号金都汇1座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鞠亚群,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史可法西路19号。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史可法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扬仲裁字第26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未履行义务,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本案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7)扬仲裁字第262号裁决书一案,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涛
审判员阮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