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1084行初120号
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堃,***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创意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江***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城建投诉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尤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