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11450号
原告:江***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创意路8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秋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科技园路8号2-A4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秋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江***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元,保全费540元,合计1071元,由原告江***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参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