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05执93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93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