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05执93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93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