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1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1号9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20日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2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注册登记地在郑州市××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郑州市××号阳光铭座A座1601号,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