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29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紫荆山路8号阳光铭座A座16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2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9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知情权纠纷 评议时间:2017年11月10日 评议地点: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 评议记录如下: ***意见:***申请执行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 ***意见:同意。 ***意见:同意。 合议庭意见:终结(2017)豫0105执29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