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5执777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1号9层; 被执行人:***,男性,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5日生效的(2019)豫0105民初32077号判决,于2020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1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郑州金凯称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23元,由被告***负担675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郑州郑汴路支行的账户46×××97存款21319.94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