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城西路新华建筑陶瓷交易市场市场楼A区三楼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金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红楼28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字第636号裁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金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金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金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十一万七千二百元及利息(以人民币六十四万七千二百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同期贷款利率百分之六的计付标准,支付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十七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同期贷款利率百分之六的计付标准,支付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六千六百七十四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的银行存款。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金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