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城西路新华建筑陶瓷交易市场市场楼A区三楼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金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红楼28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字第636号裁决,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字第636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