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康华卫材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康华卫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4533号 原告:浙江***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东海大道东段1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台州市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南昌市康华卫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医疗器械科技园月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康华卫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元(已减半计收),由原告浙江***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