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225民初971号
原告:湖南金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一:炎陵县湘山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广东红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湖南金领建设有限公司与炎陵县湘山高级中学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红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湖南金领建设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经电话通知催缴后,原告湖南金领建设有限公司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金领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