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领建设有限公司

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金领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6345号 申请人: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茶园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申请财产保全,提起上诉,代为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调查取证以及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金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家园小区92栋3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金领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金领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共1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