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3民初458号
原告:倪某,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某与被告新疆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倪某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倪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