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6民初5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新疆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东城街道石新村社区天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言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拜城分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东城街道石新村社区天山东路**/div>
负责人:言峰,该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拜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以原、被告正在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罗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阿依古丽·吾吉
书 记 员         田 茂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