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镇江华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华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9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镇执字第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华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台生。
镇江华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18日作出(2012)镇裁字第1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未能按该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镇江华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司法查控系统查询,2015年10月28日反馈信息显示:执行人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丹徒支行开设账户(3260)中的存款为0元;在中国银行丹阳支行所开设账户(0050)中的存款为0元;在中国银行丹阳府前支行所开设账户(0053)中存款为0元;中国银行丹阳支行开设美元账户(0069)中的存款为0元。
2015年11月12日,经丹阳房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记录。
2016年1月14日,经向丹阳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原证号为丹国用(2009)第07190号、第03277号土地使用权已于2015年初被丹阳法院查封并经该院评估、拍卖程序处置后现已转移过户至第三人。
2016年3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分别为**、**、**的车辆。但未能找到车辆下落
2016年2月15日,本院就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镇江华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由此,经上述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镇江仲裁委员会(2012)镇裁字第18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涛
代理审判员张镇
代理审判员曾中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