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之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15民初9630号 原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东城段208号东城万达广场6栋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149249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之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安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53954488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党村108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8********。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之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海之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中纺联合国际商贸城水蓄冷蓄热项目工程尚欠原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37000元,被告青岛海之新能源有限公司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37000元,原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当庭将137000元的发票交付给被告青岛海之新能源有限公司,双方之间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二、案件受理费4792元(原告预缴),因原告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000元,并调解结案,故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25元,该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缴的4767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