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粤1971民初22110号
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曾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勇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虚假宣传纠纷。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认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本案的原被告的经营范围相类似,构成同业竞争者的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网站上展示的案例存在虚假宣传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以此为请求权基础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在其网站上公布涉案工程案例的行为是否构成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被诉的涉案工程案例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列举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 关于被诉的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蓄冷)工程项目案例。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参与的项目为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LEDA车间中央空调水蓄冷工程,工程内容为由原告提供Ultimate布水器并进行组装,而根据被告提交的合同,被告也确实参与了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控系统项目,但被告网站上展示的项目名称为“水蓄冷中央空调工程-先导”。本院认为被告仅参与了案涉工程自控系统的部分,但是被告网站上展示的是整个水蓄冷工程,虽然自控系统也属于水蓄冷工程的范围,但被告宣传整个工程项目的行为,属夸大的片面宣传行为,存在虚假。 关于北京国家审计署(蓄冷)工程,虽然在中央政府采购网页中并未查询到相关招标及中标公告,但根据被告提供的合同及发票,被告确实参与了业主审计署基建办公室的“915”项目水蓄冷池保温及防水保护层供货与施工的工程,而原告并未参与过该工程。在被告的网站上,北京国家审计署(蓄冷)工程是在水蓄冷经典案例板块中进行展示,而被告仅参与了该项目的部分工程,但该宣传是对整个项目进行宣传,也属夸大的片面宣传行为。 关于被告官网的公司简介第二自然段“腾源蓄冷科技成功将‘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应用于国内外企业,填补国内空白,令企业节能蓄冷利用率得到显著提升”部分文字及“大型港企清远市先导稀有材料公司”的图片、“非洲尼日利亚项目(蓄冷)”的图片、“新疆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案例图片,由于原告并非“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及“大型港企清远市先导稀有材料公司”“非洲尼日利亚项目(蓄冷)”的图片、“新疆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案例图片的权利人,且被告确实享有“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技术”,被告也确参与了“非洲尼日利亚项目(蓄冷)”“新疆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案例,故原告无权就上述内容主张权利。 二、被诉夸大宣传案例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不仅要具有虚假宣传行为,且该虚假宣传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首先,被告实际参与了案涉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控系统项目、审计署基建办公室的“915”项目水蓄冷池保温及防水保护层供货与施工项目,并非凭空捏造事实。其次,涉案的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蓄冷)工程项目、北京国家审计署(蓄冷)工程的工程案例在被告公司网页上仅显示了工程名称、工程图片展示、工程内容等简要描述,工程面积未显示,也并未附工程的详细内容,即使对于一般的公众,对如此简述且不具体、不严谨的案例表述,也难以认定该案例是真实可靠的。且该案例仅在被告网页上进行展示,其宣传范围较小,可见被告并不具有明显与原告进行对比宣传,恶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再次,该宣传案例属于水蓄冷工程项目,并非一般的商品,对于该案例的宣传对象而言,涉水蓄冷等工程项目属于专业性的工程类作业,其影响的宣传对象一般具备该专业范畴的认知能力,不会仅依据被告展示的简要工程案例就认定被告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而选择被告,选择工程的合作对象还是会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的资质。综上,被诉的上述案例虽然属于明显夸大的不当宣传,但并未达到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程度。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被告被诉的工程案例虽存在不当的宣传行为,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值得指出的是,原、被告作为同业竞争的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参与市场竞争,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高效的经济秩序,在向相关公众披露、宣传与其他市场竞争者有关的信息时,应遵守经济伦理,如实宣传,公开尽量多的相关信息和背景资料,在展示自己的工程案例时,应对工程内容进行具体的描述,慎用概括式的罗列方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成立于2009年7月2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位于深圳市龙华区××与××路××处××广场(七星商业广场)B座2001-2003,经营范围:水蓄能、暖通空调设备、节能设备、太阳能设备、机电设备、建筑智能化技术及产品研发、咨询、设计、销售、安装与售后服务;地热能、风能、新能源、能源托管、节能改造工程、水处理工程、消声降噪工程、安防监控工程及相关技术研发、咨询、设计、销售、安装与服务;国内贸易。原告曾荣获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颁发的“2014年节能服务公司百强评选第四十三名”“2014年度节能服务公司深圳十强榜第四名”“2015年度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百强榜第91名”“2016年度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百强榜第43名”、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研究会颁发的“2015年度节能服务公司深圳十强榜”等荣誉。 被告系成立于2013年1月2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陆有军,住所位于东莞市××街道东××路××广场××区××幢办公楼806号,经营范围:承接中央空调水蓄冷、蓄热;相变材料蓄冷、蓄热项目设计、施工;暖通、净化工程设计、施工;工业自动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室内外装修;产销水蓄冷、蓄热产品,相变材料蓄冷、蓄热产品,配电、控制柜箱;研发、生产水蓄冷、蓄热设备,相变材料蓄冷、蓄热设备。2016年6月17日,被告由“东莞市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在的企业名称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原告主张的被告侵权情况 2016年8月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佳齐来到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李某在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操作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的电脑,对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网址:××/ProjectClass-1.html)及该页的“水蓄冷布水器”“产品展示”等板块进行浏览和实时打印。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6年8月4日出具了(2016)深证字第119056号公证书。原告认为上述公证书附件中所显示的被告官网中“水蓄冷经典案例”板块中的“大型(港企)清远市先导稀有材料公司”案例为虚假宣传,“产品展示”板块的五张“先导电子蓄冷现场图片”被告仅参与其中一张图片的工程施工,被告存在虚假宣传,剥夺了原告的商业机会。 2018年6月2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珠前往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珠在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操作南山公证处的电脑,主要进行了如下操作:一、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二、在360安全浏览器上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三、在360安全浏览器上使用“360搜索”输入“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并连接进入搜索结果“…蓄冷|水蓄冷布水器|水蓄冷控制系统|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对其指定的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四、下载在第三步所浏览网页中“水蓄冷经典案例‘非洲尼日利亚项目(蓄冷)’”下方的图片并将其另存为“20170627105685118511”至曾珠操作过程中新建的“20180629深圳海吉源网页公证”文件夹中。五、返回360浏览器首页并点击“百度”链接进入,将上述保存的“20170627105685118511”图片上传至百度搜索栏并搜索相关信息后点击并链接进入页面“图片来源”下的“尼日利亚考察散记—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对其指定的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六、返回第三步所浏览的网页并下载网页中“水蓄冷经典案例‘新疆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蓄冷)’”下方的图片并将其另存为“20170627120429922992”至曾珠操作过程新建的“20180629深圳海吉源网页公证”文件夹中。七、将上述保存的“20170627120429922992”图片上传至百度搜索栏并搜索相关信息后点击并链接进入页面“图片来源”下的“乌鲁木齐开发区三期的大绿谷_新疆老王_新浪博客”,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对其指定的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深南证字第16858号公证书。原告认为上述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中,被告存在以下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1、被告官网的公司简介第二自然段“腾源蓄冷科技成功将‘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应用于国内外企业,填补国内空白,令企业节能蓄冷利用率得到显著提升”部分文字存在夸大嫌疑;2、“大型港企清远市先导稀有材料公司”“北京国家审计署(蓄冷)图片”案例作为水蓄冷工程整体施工案例进行宣传;3、“非洲尼日利亚项目(蓄冷)”的图片在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中公司新闻“尼日利亚考察散记”中也存在;4、“新疆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案例图片则在“新疆老王”的新浪博客的“乌鲁木齐开发区三期的大绿谷”博文日志中已经存在。 为证明被告的上述虚假宣传情况,原告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东莞市华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于2013年1月17日签订空调布水设备购销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的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LEDA车间中央空调水蓄冷工程提供原告公司出品的Ultimate布水器并进行组装;2、现场施工图片,证明原告实际参与实施了案涉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水蓄冷中央空调工程项目;3、广东华业净化机电装饰有限公司网站(××)截图,证明案外人广东华业净化机电装饰有限公司曾承包案涉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水蓄冷中央空调工程项目;4、发明专利说明书(专利号为ZL200710028××××.0,发明名称为直接供冷水蓄冷空调系统及其运行方法)、取消板式换热器的水蓄冷空调系统之设计方法及工程实例,证明被告声称“腾源蓄冷科技成功将‘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应用于国内外企业,填补国内空白”的描述涉嫌虚假宣传;5、中央政府采购网网页截图,该截图中没有审计署关于蓄冷工程的招投标信息,证明被告以“北京国家审计署(蓄冷)”作为案例宣传,存在虚假宣传或做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被告为证明其实际参与了案涉工程且并未有虚假宣传,提供了如下证据:1、东莞市华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3年2月26日签订的《合同书》(编号为20130223002),约定乙方外发承包甲方的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控系统,证明被告实际参与广东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水蓄冷工程建设;2、被告(供方)与重庆冰人蓄能制冰技术有限公司(需方)于2015年5月29日签订的《布水器销售合同》、重庆冰人蓄能制冰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冰人蓄能制冰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及冰人蓄能网站关于尼日利亚宗格鲁项目的网页打印件,证明被告销售的布水器用于尼日利亚宗格鲁项目;3、被告(供方)与扬州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需方)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复印件)、扬州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疆华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报告、新疆华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网页(××)打印件(显示新疆华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前身是扬州华奕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查询网页打印件(显示××的主办单位是扬州华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证明被告向新疆华奕送货布水器;4、广东华业净化机电装饰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合同书(约定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器制品有限公司布水器及水蓄冷空调控制系统外发承包的供应);该双方又于2016年9月9日、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合同书(约定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甲方提供水蓄冷布水器、聚氨脂发泡管等),广东华业净化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告出具的广东增值税发票(水蓄冷布水器88200元);5、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方/甲方)与被告(卖方/乙方)于2014年8月1日签订的《“915”项目水蓄冷蓄水池保温及防水供货与施工工程》,约定甲方将承建的业主为审计署基建办公室的“915”项目工程中的“915”项目水蓄冷池保温及防水保护层供货与施工工程分包给乙方,合同价款347200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共向被告开具7张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计金额62480元。 庭审中,原告确认其仅参与了案涉的先导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水蓄冷项目,其他项目均未参与,且“无板式水蓄冷直供系统”的技术或宣传内容也不属于原告,原告诉称的被告盗用的图片也并不属于原告。 另,原告还提交了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通用机打发票(金额为1730元)证明其维权支出。
驳回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丽斯 审 判 员  许任宁 人民陪审员  郭燕君
书 记 员  陈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