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鄂1303民初226号
原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腾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久阳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久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腾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金久阳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金久阳公司与广东腾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就建设工程项目中水蓄冷系统部分进行的专业分包,上述合同签订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忠实履行各自义务。广东腾源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如约完成分包项目且已交付,湖北金久阳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湖北金久阳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广东腾源公司支付工程款。
在广东腾源公司向湖北金久阳公司催收工程款过程中,湖北金久阳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清阳以微信方式将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还款《承诺函》发送至广东腾源公司法人陆有军微信客户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上述《承诺函》系湖北金久阳公司针对未支付工程款部分如何偿还所做的单方邀约,在该邀约得到广东腾源公司承诺后,双方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就下欠工程款的偿还形成一致意见,该合同关系即时成立并生效。依据该承诺函约定,湖北金久阳公司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工程款,但其仅于2019年7月26日支付3万元。故湖北金久阳公司应当从2019年7月1日起,参照《合同书》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书》约定为“按欠款部分的千分之一按天计算赔偿支付付款违约金”,折合为年利率36%,已经超过法定资金占用损失的最高上限,比照民间借贷资金利率,其超过部分本院依法不予保护。湖北金久阳公司应向广东腾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1.5万元,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5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日起计至2019年7月26日止,以21.5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7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月15日,湖北金久阳公司(发包单位,甲方)与广东腾源公司(承办单位,乙方)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随州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水蓄冷系统蓄冷水池+控制系统施工。第二条:工程期限。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90工作日,工期自乙方收到定金3日后计算。第三条: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1、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不含税)¥1230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叁万元整。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造价的20%给乙方作为定金,即:246000元;水池保温施工完成支付造价的30%,即再支付:369000元;水蓄冷池施工完成或水蓄冷控制系统所需控制柜货到工地(两项完成其中任一项),甲方支付合同造价的20%给乙方,即再支付:246000元;水蓄冷水池和控制系统完成通电通水完成调试,甲方支付合同造价的25%,即再支付:307500元;剩余5%工程款在调试合格18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支付给乙方;甲方在付最后一次25%工程款前乙方应提供发票。第十条:违约责任。2、甲方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乙方各阶段工程款,如拖延付款,每拖延一天,甲方按欠款部分的千分之一按天计算赔偿支付付款违约金给乙方,按天累计计算。”湖北金久阳公司法人林清阳、广东腾源公司法人陆有军在合同尾部签名并加盖各自公司印章。
广东腾源公司法人陆有军向本院提供其与林清阳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林清阳于2019年3月23日以微信将《承诺函》发送给陆有军。《承诺函》载明:“致广东腾源公司:针对我公司在随州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水蓄冷系统工程欠付贵公司工程款事宜,我公司现作出以下承诺:剩余未付工程款24.5万元整,在2019年6月30日前,分3次付清,即: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8万,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8万,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8.5万。另,请贵公司于每月约定付款日前,向我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补齐该工程所有未开发票。恭颂商棋!湖北金久阳公司2019年3月23日”。
2019年7月26日,湖北金久阳公司通过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樊城支行账户向广东腾源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3万元。
湖北金久阳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5万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5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日起计至2019年7月26日止,以21.5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7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4元,减半收取计3282元,由湖北金久阳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锐
书记员 廖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