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4民初16997号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总经理。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