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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兴瑞宏达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4民初16997号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总经理。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