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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巨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长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902民初132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仇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表示确定撤回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