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902民初132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仇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表示确定撤回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