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终1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飞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幸福大厦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圣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行政中心西侧华邦西厦B区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当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星巷村高楼村(通港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上诉人丹阳市飞驰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圣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当凌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3民初314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阳市飞驰工贸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丹阳市飞驰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