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自贸区共倾诚石化有限公司、江苏圣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3898号
原告:浙江自贸区共倾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5164室。
法定代表人:王之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君,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圣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行政中心西侧华邦西厦B区1011。
法定代表人:王玮。
被告:苏州鼎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平街282号3002-1#单元G16室。
法定代表人:董敏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自贸区共倾诚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鼎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自贸区共倾诚石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自贸区共倾诚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浙江自贸区共倾诚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国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文倩
书 记 员 李佳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