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恢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圣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圣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世纪大道市行政中心西侧华邦国际西厦B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当**技有限公司(原江苏天工工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圣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当**技有限公司借款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直未能按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丹阳市四牌楼新民中路71号2-6层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最终经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价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江苏圣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4042752元接受该房产以物抵债。
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万元、利息431.540681万元、诉讼保全费34700元、执行费61574元。被执行人已偿还502.9868万元(含本院执行费61574元),尚欠441.781281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404.2752万元接受该抵债财产抵偿债务404.2752万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丹阳市四牌楼新民中路71号2-6层不动产的所有查封。
三、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丹阳市四牌楼新民中路71号2-6层的不动产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404.275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圣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抵偿债务404.2752万元,丹阳市四牌楼新民中路71号2-6层的不动产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江苏圣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江苏圣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