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恢5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圣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圣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世纪大道市行政中心西侧华邦国际西厦B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当**技有限公司(原江苏天工工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圣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当**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903民初13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江苏天工工具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圣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江苏天工工具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和利息人民币180万元,合计人民币680万元,其他利息原告表示放弃。如两被告不按约履行,原告可按原债权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4日恢复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1、2019年6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19年6月5日、2020年7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经过两次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丹阳市××牌楼××路××层的房产,因无人竞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将上述房产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404.2752万元裁定给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且已将该房产交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尚欠367753.26元(不含房产过户费用)。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当**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发区星巷村、高楼村通港公路南侧不动产,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该房产。于2018年9月20日向上海岳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在该公司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400万元,因该转让款还未到期,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于2018年9月6日向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江苏当**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不予变更。于2020年7月29日网上冻结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卡号为62×××01的银行账户,并扣划7305.54元,已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暂不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其余房产、车辆等财产。
3、2018年9月6日,2019年1月17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江苏当**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