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9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圣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圣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世纪大道市行政中心西侧华邦国际西厦B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当**技有限公司(原江苏天工工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生效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132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苏圣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圣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当**技有限公司(原江苏天工工具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实施的查封、冻结等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江苏当**技有限公司(原江苏天工工具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实施的查封、冻结等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