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鄂06行终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仲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襄阳市人社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24)鄂0602行初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某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襄阳市人社局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鄂04**工伤认定[2023]01191号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第三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原审判决认定,2021年9月6日,水利水电四局与重庆某某公司签订《汉江新集水电站厂房混凝土浇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重庆某某公司承包水利水电四局承建的汉江新集水电站厂房混凝土浇筑工程的部位混凝土浇筑施工以及为完成工程所做的其它一切工作。水利水电四局统一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专用账户,实行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每次工程款支付时,重庆某某公司同意水利水电四局从工程款中扣减农民工工资,转入专用账户。重庆某某公司按时向水利水电四局提交农民工工资单,工资单内容应包括姓名、身份号码、银行账号、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水利水电四局代发工资到每位农民
银行账户后,重庆某某公司配合水利水电四局完成工资到账核对和工资单签字,核对和签字完成后交水利水电四局统一保管。
2022年2月24日,重庆某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员工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一份,主要约定:某某公司作息时间,早上6:00准时上班6:20开早会,中午12:00吃饭,下午17:30下班排队签工,签工时看清工天,过期无效。乙方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管理人员安排,若有违犯规定罚款500元/次。如不去上班,需提前给当班管理人员请假,如不请假而缺勤,则按照100元/次给予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接到加班通知后,如拒绝加班则以扣除工资形式给予处罚??4.在保证前方每天都有事情做的情况下,乙方若每月考勤达不到25天,则按照50元/天扣除相差天数的费用,同时扣除当月生活费15元/天(每月按30天计算)。5.乙方工资为130元/天,奖金150元/天,若合同期限未满半年则辞职,工
资结算时工价下降20元/天,如有事,要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同意后按时回家。6.乙方应特别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若乙方患病或非工伤原因受到伤害(如先天疾病复发),一切经济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伤害到他人,谁造成谁承担一切经济费用,所有工伤按照国家保险标准赔偿,化分责任,且按照正常出勤的70%结算工资??8.乙方因多种原因要求自觉退场且工作不到180天的,则甲方按照100元/天支付乙方工资??甲方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上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主。若乙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本合同从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重庆某某公司在合同甲方处盖章,***在乙方处签字。2022年10月11日,***在工作期间因脚手架断裂摔伤右脚。***的伤情经襄阳市某某医院出院诊断“1.右跟骨骨折,2.高血压病,3.左输尿管结石术后”。***受伤时未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8月24日,***向被告襄阳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被告襄阳市人社局于当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重庆某某公司发出鄂04**工伤举证[2023]00059号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将举证材料提交被告。重庆某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证据。经调查核实,襄阳市人社局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鄂04**工伤认定[2023]011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系用人单位木工,2022年10月11日因工作期间因脚手架断裂摔伤右脚。2023年7月28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与重庆某某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已生效。我局认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重庆某某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23年1月13日,***向襄阳市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水利水电四局、重庆某某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日,襄阳市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员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樊劳人仲不字〔2023〕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2023)鄂0606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确认***与重庆某某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重庆某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3)鄂06民终27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认为,襄阳市人社局作为其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事务的主管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具有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或不予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第三人与重庆某某公司之间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院予以认定。***于2022年10月11日在工作期间因脚手架断裂受伤,有其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襄阳市某某医院病程记录、影像诊断报告、出院诊断等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上述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具备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构成要件。襄阳市**号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重庆某某公司主张***受伤并非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的规定,重庆某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受伤是非工作原因造成,其主张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被告襄阳市**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襄阳市**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求,该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宣判后,重庆某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第三人因工受伤的依据不充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工伤认定。
被上诉人襄阳市人社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答辩称,同意襄阳市人社局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无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为工伤认定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2022年10月11日,***在工作期间因脚手架断裂摔伤右脚”缺乏事实依据。经查,该节事实有与第三人***同在工地工作的工友***、***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上诉人在二审询问中认可***、***二人为其单位工作的人员,且在第三人受伤时同在工地工作。第三人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诉讼中已经提交过二证人的证言,后又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了该证据,该二证人的证言可以采信。上诉人否认第三人因工受伤的事实,但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既不提出否定的意见,也不提供相反的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因此,被上诉人襄阳市人社局作出认定第三人受伤情形为工伤的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
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