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凡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重庆凡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621民初600号 原告:叶某,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大通县。 被告:梁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凡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90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叶某与被告梁某、重庆凡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叶某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完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