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凡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凡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23952号
原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湾经济开发区北工业园区闽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611055430W。
法定代表人:葛永梅。
被告:重庆凡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外滩广场**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9050788XG。
法定代表人:曾凡堂。
本院在受理原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凡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6元,由原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振中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