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2930号
原告:***,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建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诉吉林省建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