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建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2930号 原告:***,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建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诉吉林省建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