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长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遵义长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成都龙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1财保8号 申请人:遵义长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东南大道和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016559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龙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北路一段141号1幢3楼A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5643437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遵义长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龙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金额以620000.00元为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299520304682018000008)保函形式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保证担保,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利,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龙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金额以620000.00元为限。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620.00元,由申请人遵义长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