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1民初7173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遵义长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东南大道和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诉被告遵义长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