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安(天津)建筑节能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光电星球显示设备有限公司、津安(天津)建筑节能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188号
申请人:天津光电星球显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津安(天津)建筑节能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光电星球显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津安(天津)建筑节能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96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津安(天津)建筑节能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960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