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3民初14509号
原告:天津中益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68473558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筑节能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与宾馆南道交口(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989142X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中益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筑节能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查明,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