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3民初12040号
原告:北京诚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3号3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35766791。
法定代表人:武金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鹏,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筑节能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与宾馆南道交口(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989142X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诚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建筑节能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2019年9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诚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诚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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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柏松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