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765号
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博乐路70号3幢316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华,上海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秋明,上海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
被告:**,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3元,减半收取计3,011.50元,由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华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林君玉
书 记 员 孙 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