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81民初110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镇澄潭江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通德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小海镇八号滩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与南通德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湘0181民初110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对南通德发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的账号为55×××的账户存款13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账号为10×××的账户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账号为50×××的账户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现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南通德发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的账号为55×××的账户存款13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账号为10×××的账户存款13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账号为50×××的账户存款1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