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激情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富顺县欣洲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81民初11087号 原告: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镇澄潭江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富顺县欣洲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东湖镇东街200号(新牌号为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顺县欣洲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富顺县欣洲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撤回对富顺县欣洲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保全申请费1445元,合计3305元,由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