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激情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富顺县欣洲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81民初110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镇澄潭江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富顺县欣洲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东湖镇东街200号(新牌号为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与富顺县欣洲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湘0181民初110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236……的账户存款185000元予以冻结。现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236……的账户存款18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