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激情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沁阳市盛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81执59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沁阳市盛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激情烟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阳市盛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81民初112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沁阳市盛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