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鑫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1民初31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鑫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司诉被告重庆鑫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八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