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1民初31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鑫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司诉被告重庆鑫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八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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