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亿利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4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树屏路588弄43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亿利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城角巷18号1幢5层513号。 法定代表人:***。 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亿利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案字第36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42697.4元及利息、执行费3540.46元。 执行中,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5256.78元。 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案字第36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霍 颖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