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8302号
原告上海创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艺翔图书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创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艺翔图书储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创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