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淄博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与山东奥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3民初1582号之一 原告:淄博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淄博经济开发区金融创新谷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山东奥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淄博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与被告山东奥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4日立案。原告淄博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8.00元减半收取计614.00元及保全费591.00元,由原告淄博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贾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