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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民初325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垌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潍高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复兴路8号***8号商业楼一楼103室。 被告:淄博智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维纳斯温泉花园沿街楼8号。 法定代表人:樊鲁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淄博垌林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淄博智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