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303行初134号
原告山东奥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0008494H。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晓晓,女,1994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
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3004217223N。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黄传营,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刘朋,被告单位党委委员,分管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程静,被告单位法制信访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阳,张店区劳动监察大队监察一科科长。
第三人李忠琴,女,195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委托代理人刘海霞,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学梅,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奥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山东奥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奥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怀建
人民陪审员 王进军
人民陪审员 杨实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舒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