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云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7986号
原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桃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文炳,负责人。
被告:上海云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强,负责人。
原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以其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梁峙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思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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