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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民终17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9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上诉人广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9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10.54元,减半收取19505.27元,由上诉人广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