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华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民初3073号之二
申请人:湖北华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40号天禧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674152607。
法定代表人:胡斌。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11月18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湖北华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并提供24万元的现金担保。本院作出(2019)鄂1102民初3073号裁定:一、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二、将申请人湖北华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万元予以冻结(账号:42×××4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长江支行)。
2019年12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的冻结及申请人湖北华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华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湖北华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万元的冻结(账号:42×××4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长江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靖红涛
人民陪审员  冯金华
人民陪审员  董凤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