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1972执1244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19民终7295号民事调解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5年5月20日。
执行内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须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3047.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47061.00元(暂计)、律师费3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387.00元(暂计),承担一审诉讼费13534.00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进行查询、核实并采取以下措施:
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债权仍未实现的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
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现场调查、终本约谈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及法定代人蒋某进行高消费。
综上,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通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