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10执158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沙湖路东大洋工业园1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1061X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布龙路1010号智慧谷创新园大楼8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T76114。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书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97133.42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697133.42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担保费1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9849元,本院依法受理,并依职权追缴受理费6082元、保全费4701.8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由于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58577.6元至执行款专户,前述款项追缴受理费6082元、保全费4701.82元,并扣缴执行费9849元后,余款737944.78元由本院依法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受理费6082元、保全费4701.82元已追缴,执行费9849元已扣缴,本案应当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含保全案号:(2022)粤0310执保1314号]。 二、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